2022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作者: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8日      字体:[ ]

近日,工信部与自然资源部下达2022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09200吨、104800吨(不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较今年第一批(稀土开采总量100800吨,冶炼分离总量97200吨)分别增加了8400吨和7600吨,涨幅分别约8.33%和7.82%。

2022年度前两批合计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10000吨、202000吨,较2021年(稀土开采总量168000吨,冶炼分离总量162000吨)分别增加42000吨和40000吨,涨幅分别约25.00%和24.69%。

2022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分配给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岩矿型稀土20100吨,离子型稀土5204吨,冶炼分离产品23819吨)、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岩矿型稀土81440吨,冶炼分离产品75154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离子型稀土1376吨,冶炼分离产品1585吨)、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离子型稀土1080吨,冶炼分离产品4242吨)、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离产品1444吨)。

此次通知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2022年前两批合计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10000吨、202000吨,年度指标将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变化和稀土集团指标执行情况最终确定。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尾矿库管理要求的;

(五)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各稀土集团要严格遵守资源开发、节约能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指标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和原材料转化率;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不得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购加工稀土矿产品(含富集物、进口矿产品等);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有关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

五、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充分利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调度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上报抽查结果。

六、各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加快企业内部产品追溯系统建设,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生产数据安全。

七、请稀土集团按照调度报表要求,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上月生产数据(含追溯系统数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