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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分会是根据钨与稀土产业相关领域的生产、研究、应用及教学的发展需要,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批复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中文全称:中国计量测试学会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分会、英文译名:China Metrology and Testing Society Tungsten and Rare Earth Industry Metrology and Testing Branch,对外开展活动使用全称。
第三条本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学会理事会领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本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钨与稀土产业相关领域的专业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本领域计量测试科技的繁荣和发展、计量测试知识的普及和推广、计量测试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工业应用和技术转化,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创建科技强国服务。
第五条 本分会支撑单位为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工作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68号,邮编341000。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本分会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围绕学会工作范围和所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开展活动。其职责与任务主要是:
(一)组织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领域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
(二)配合学会完成计量测试学科发展研究,调查研究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出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领域发展规划性报告;
(三)编辑出版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领域的书刊、资料;
(四)为社会提供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向学会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优秀人才;
(六)根据学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工作,按要求出席学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
(八)承担学会交办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本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以通讯方式召开工作会议,提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工作会议由分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有关具体实施方案;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其决议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本分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计量测试相关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分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主任委员为分会负责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总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0%,不应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应来自同一单位。分会委员人数应控制在四十人至一百二十人之间,委员须为学会有效注册个人会员。
第十条本分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计量测试学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会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学会其它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担任学会其它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一个。
本分会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周岁,一般为在职人员,担任学会其它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一个。
第十一条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职务,名誉职务委员应为对本分会做出过贡献的资深专家。
第十二条任期内本分会负责人和秘书长调整,须由分会委员会内部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报学会审核批准。
任期内本分会委员调整可由本人提出、分会提出、支撑单位提出或学会提出。分会内部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报学会审核批准后,由本分会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本分会不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分会换届一般和学会换届同步。分会换届,应向学会提交换届方案,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新一届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本分会有义务和责任在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下发展会员,服务会员。
第十六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要求:学会分支(代表)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学会所有,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本分会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会费发票收取会费。分会不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截留会费收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要求:本分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本分会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本分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条本分会各项支出执行学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经费支出审批、经办人员和权限由分会提出,商请学会秘书处确定。审批人员限定一人,非主任委员须由主任委员出具委托函报学会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开展相关活动,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不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须认真贯彻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接受学会秘书处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学会秘书处的工作,完成其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开展的活动是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向学会提供活动总结、纪要、新闻稿、照片和论文集等相关资料。凡本分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书刊资料应送学会存档。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会员发展情况等。同时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重要的学术活动计划,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方可实施。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三个月报学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建立的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媒体账号须向学会提出申请备案,经学会批准同意后执行,并将媒体账号与学会链接。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负责人、秘书长应按要求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学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接受学会建立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发生如下问题: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
(二)非法刻制印章;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四)未经学会批准,擅自在国内外开展各类活动与合作,造成严重后果;
(五)由于组织不当,举办活动导致不良后果;
(六)连续两年未主办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七)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八)无故不参加学会年审或在年审中弄虚作假;
(九)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擅自截留、转让分支机构各项收入、违反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十)对学会交办事物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有关行为。
第七章 变更、注销、撤销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变更应当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分会主任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本分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办公地点变更的须提交新工作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分会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二)本分会关于注销的会议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于2022年10月18日经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分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学会秘书处2022年10月18日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等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量测试学会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