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15年以来,在全国“质量月”期间连续开展了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以下简称“三进”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162号)要求,2019年“质量月”期间,继续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三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目的
2019年消费品质量安全“三进”活动,旨在搭建消费者、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基层组织、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互动平台,面向社区居民、乡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普及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激发公众消费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探索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等作用,逐步在社区、学校、乡镇、医院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点,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发挥技术优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和质量信息服务,努力培育起一个由市场监管部门引导、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具有良好美誉度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教育公益品牌。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选择部分社区、学校、乡镇,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咨询、实物对比展示、播放视频资料等方式,宣传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解答消费者日常消费疑难,宣传市场监管系统在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消费品生产“同线同标同质”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成效。
(二)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活动。继续选择具备一定软硬件条件的社区、学校、乡镇(包括医院),设立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点,搭建市场监管部门与社区、学校、乡镇之间的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通道。对已经设立的信息监测点进行评估,探索深化管理及发挥其有效作用的措施。
(三)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活动。组织并推动技术机构,在活动期间向社区、学校、乡镇的广大消费者提供现场免费检验检测、认证、消费咨询、产品真假鉴别等惠民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与社区、学校、乡镇建立起质量安全检验便捷通道,有效满足社区、学校、乡镇消费者有关产品质检需求。
(四)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研讨活动。围绕如何调动社区、学校、乡镇(包括医院)等基层组织与消费者参与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的积极性,以及如何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点管理与信息采集等问题,组织开展研讨活动,为消费品质量提升与监管建言献策。
(五)开展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用户满意度调查活动。选择重点消费品,采取消费体验评价等方式,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状况用户满意度调查,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益借鉴。
三、活动组织和时间安排
总局质量监督司负责统筹部署全国活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动安排,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具体负责全国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及信息汇总统计等工作。
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2019年9—11月,并于9月在北京举办活动启动仪式。
四、活动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消费品质量安全“三进”活动作为产品质量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2019年“质量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的一个有益创新来组织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策划活动内容,做好活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抓好活动落实。
(二)注重宣传,扩大影响。要提前制定活动宣传方案,组织编写好宣传资料,将宣传工作与其他活动内容同部署、同落实。总局将组织编印部分消费质量安全知识手册,分送各地免费发放。活动期间,总局将统一开通公众微信号进行宣传和互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系统内报刊、网站、新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等的作用,主动密切与中央、地方主流媒体的合作,积极策划并创新活动传播,向社会充分展示市场监管部门保障与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成果,有效回应消费者质量安全诉求,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消费品质量安全提升的良好氛围。
(三)建章立制,推动长效。要及时总结消费品质量安全“三进”活动中的突出成效、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力争把有效做法制度化、成功经验长效化。要通过不断实践与完善,促进风险信息监测点尽快有效采集报送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助力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要通过建章立制,使消费品质量安全“三进”活动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成为一个活动常态、内容常新、目标常在的具有良好美誉度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教育公益品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于2019年11月底前,向总局质量监督司报送本次活动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联系人:袁颖010-59196576、13810295496,杜洪忠 010-59196582、13681136849
总局质量监督司联系人:黄万胜 010-8226166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